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249-202412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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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韋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414、415、416、417、41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 13年度聲沒字第1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淨重壹點 參玖伍陸公克,驗餘量壹點參玖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韋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3926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 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1.3956公克、驗餘量1.3926公克等情,有該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可參,是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又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查。聲請人聲請就扣案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而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費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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