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03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250-2025020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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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智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99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石智盛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如附表扣案物欄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驗,分別結果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成分,有如附表鑑驗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在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聲請書漏載第1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大麻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列為第一、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 聲字第96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771號裁定施以強制戒治,於113年6月24日強制戒治期滿,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戒毒偵卷第9至10頁)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如附表檢驗結果欄所示,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成分,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012號卷第31頁、第96頁、第101至105頁、111年度毒偵字第6084號卷第16頁、第53頁、111年度毒偵字第2634號卷第13頁、第43頁、111年度毒偵字第6560號卷第12頁、第43頁、112年度毒偵字第2409號卷第17頁、第62頁、111年度毒偵字第7642號卷第9頁、第46頁)可憑,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即違禁物無誤,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扣案如附表所示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17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9個、大麻之包裝袋2個及殘渣袋、玻璃球、針筒,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即違禁物無誤,縱令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海洛因11包、編號二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及編號五所示之物並非被告所有,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係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無僅憑被告曾自白該等物品最初為他人所有,而責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之實益與必要性,故揆諸上開規定,本案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另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㈡又聲請意旨另雖以扣案如附表編號十二至十四所示之物亦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而併予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然被告於警詢、偵查中雖坦承該扣案物為其所有,惟其並未自承該扣案物係供施用毒品所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012號卷第10頁反面、第91頁),觀諸該案全卷資料,均無證據可佐是為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品,且該扣案物尚有其他用途,難認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又未經鑑驗證明其上有殘留毒品之成分,尚難認係違禁物。無從認定該扣案物確屬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自不符前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有關沒收(銷燬)之規定,故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併為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檢驗結果 備註 一 米白色粉末 11包 1.總驗前淨重8.52公克 2.總驗餘淨重8.50公克 3.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4.總純質淨重1.70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2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2600號鑑定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012號卷第96頁) 碎塊狀 2包 1.總驗前淨重5.41公克 2.總驗餘淨重5.38公克 3.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4.總純質淨重1.84公克 二 白色或透明晶體 15包 1.總驗前淨重14.4578公克 2.總驗餘淨重14.4005公克 3.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總純質淨重11.4361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2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2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012號卷第100至101頁、第104至105頁) 白色或透明晶體 2包 1.總驗前淨重2.0338公克 2.總驗餘淨重1.9408公克 3.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總純質淨重1.0433公克 白色或透明晶體 2包 1.總驗前淨重1.3138公克 2.總驗餘淨重1.2732公克 3.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總純質淨重0.5886公克 三 菸草 1包 1.驗前淨重0.2719公克 2.驗餘淨重0.1678公克 3.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2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012號卷第101至102頁) 四 菸草 1包 1.驗前淨重0.3251公克 2.驗餘淨重0.2188公克 3.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五 針筒 3支 1.毛重:6.0055公克 2.取樣:以乙醇溶液沖洗針筒,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 3.檢出成分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2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012號卷第103頁) 六 白色粉末 1包 1.驗前淨重0.5331公克 2.驗餘淨重0.5305公克 3.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634號卷第43頁) 七 米白色粉末 1包 1.驗前淨重0.5675公克 2.驗餘淨重0.5645公克 3.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9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804號卷第53頁) 八 玻璃球 1支 1.毛重:2.4717公克 2.取樣:以乙醇溶液沖洗玻璃球,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 3.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642號卷第46頁) 九 殘渣袋 2個 1.毛重:0.3128公克 2.取樣:以乙醇溶液沖洗殘渣袋,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 3.檢出成分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同上 十 白色粉末 1包 1.驗前淨重0.3507公克 2.驗餘淨重0.3480公克 3.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1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560號卷第43頁) 十一 白色粉末 1包 1.驗前淨重0.0632公克 2.驗餘淨重0.0582公克 3.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409號卷第62頁) 十二 吸食器 1組 無 無 十三 磅秤 1個 無 無 十四 分裝袋 71個 無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