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07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256-2025010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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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堉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丁堉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72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該案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未宣告沒收,然該等物品經鑑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等在卷可稽,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丁堉達於民國10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1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11年1月27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0號、第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故被告於110年8月30日11時許遭查獲之施用毒品部分,無重複聲請觀察、勒戒之必要,業經該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743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上開本院裁定、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於110年8月30日為警查獲時,扣得之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足憑,足認上開扣案物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無疑。又該日被告為警查獲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部份,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18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上訴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均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扣案物因無證據證明與被告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有關,而未經法院判決宣告沒收銷燬等情,有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85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338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721號刑事判決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既屬違禁物,且未經法院宣告沒收銷燬,則聲請人單獨聲請本院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送驗用罄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一 白色或透明晶體11包(含包裝袋l2只,淨重8.1372公克,驗餘淨重8.0605公克) ⒈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㈡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70.7%,推估驗前純質淨重5.7530公克。 二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含包裝袋3只,淨重1.5404公克,驗餘淨重1.5050公克) ⒈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㈡ ⒉檢出甲基安非他命,純度73.8%,推估驗前純質淨重1.1368公克。 三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0.1360公克,驗餘淨重0.1041公克) ⒈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㈢ ⒉檢出甲基安非他命,純度73.9%,推估驗前純質淨重0.1005公克。 四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l只,淨重0.1074公克,驗餘淨重0.0753公克) ⒈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㈢、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㈢ ⒉檢出甲基安非他命,純度37.4%,推估驗前純質淨重0.0402公克。 五 白色或透明晶體9包(含包裝袋10只,淨重6.4076公克,驗餘淨重6.3472公克) ⒈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 ⒉檢出甲基安非他命,純度69.9%,推估驗前純質淨重4.4789公克。 六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0.0882公克,驗餘淨重0.0595公克) ⒈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 ⒉檢出甲基安非他命,純度72.8%,推估驗前純質淨重0.0642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