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257-202502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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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不詳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他 字第1029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3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大麻菸油壹支(驗餘淨重零點柒壹捌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10295號 被告不詳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該署檢察官查無販賣毒品之人簽結,而本案由警方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菸油1支(淨重0.7626公克、驗餘淨重0.7182公克),屬違禁物,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3年1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係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永和分局偵辦,然因無從得知嫌疑人身份,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4月22日以112年度他字第10295號簽結在案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而該案扣案之菸彈內含菸油1支(驗前淨重0.7626公克,取樣0.0444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7182公克),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113年1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所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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