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258-202501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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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鈞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 字第4541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3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被告楊鈞銘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均具有殺傷力,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本院的判斷 ㈠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所謂違禁物,係法令禁止私自製造、持有及販賣之物品,而持有「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既定有刑責,此類槍砲當屬違禁物甚明。 ㈡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屬「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 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以打擊底火(藥)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使用,皆具殺傷力乙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25日刑理字第1136104017號鑑定書可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5411號卷第41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之,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㈢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鋼筆手槍1枝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2 鋼筆手槍1枝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3 鋼筆手槍1枝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4 鋼筆手槍1枝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5 鋼筆手槍1枝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