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259-2025020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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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得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 第4903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4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鋼管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得期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以113年度偵字第49030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鋼管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鑑定具有殺傷力乙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參,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為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是以,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彈藥均係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9030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10071號處分駁回職權再議而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而扣案之鋼管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為:擊發功能正常,以打擊底火(藥)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113年10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10269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是本案扣案之鋼管槍1支,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至明,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前揭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