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08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264-2025010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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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憲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5758、809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7 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11 年度毒偵字第5758號被告李憲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檢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民國113年11月17日期滿。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淨重:0.8498公克,總驗餘淨重:0.8418公克),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於111年8月6日17時許、20日某時許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758、809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2年5月18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4389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並已於113年11月17日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上開案件警方查獲被告時,當場扣得被告所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淨重:0.8498公克,總驗餘淨重:0.8418公克),經鑑定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2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各1份在卷可憑。而本案直接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衡情與所殘留之毒品已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故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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