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266-202412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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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立發 男 (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19號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捌捌壹捌公克)、裝盛前開甲基安 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 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843 號被告吳立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1分在卷可稽。而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凈重0.8868公克、驗餘淨重0.8818公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無法析離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12年6月16日 為警查扣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吸食器1組,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檢驗結果,1.白色或透明晶體,毛重1.0891公克,淨重0.8868公克,取樣0.0050公克,驗餘淨重0.881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吸食器1組,以乙醇溶液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前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8818公克)屬第二級毒品,及裝盛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因有甲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第1 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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