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269-202501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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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慧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 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3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72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慧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無繼續施用傾向為由,而為104年度毒偵緝字第35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 三、經查:  ㈠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 戒,並於104年7月10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即以此為104年度毒偵緝字第351、35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押簡列表各1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㈡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機關以附表「鑑定方法」欄 所示方式鑑定後,檢出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之成分,有附表「證據」欄所示之各該證據在卷可佐,足認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無訛。從而,本件確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之情形,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㈢末查,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以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重量 鑑定方法 鑑定結果 證據 1 白色結晶塊 1袋 ⑴驗前淨重:0.4540公克 ⑵驗餘淨重:0.4537公克 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一務中心104年1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03年12月15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新北地檢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930號卷第21、13至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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