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271-202501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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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國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戒毒偵 字第21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9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被告吳國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2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本院的判斷 ㈠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7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670號卷第47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12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6252號卷第58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5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617號卷第95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3月23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3950號鑑定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426號卷第93頁)可證。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銷燬扣案物品,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㈢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重量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驗餘淨重0.2631公克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驗餘淨重0.3944公克 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驗餘淨重0.5022公克 4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 驗餘淨重合計0.66公克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0.3517公克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3.5901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