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18
案號
PCDM-113-單禁沒-504-2024101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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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697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0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7.8237公克)、 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862、69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7.8237公克)、吸食器1組,經送鑑定之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C0000000號)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862、69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無訛。又該案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7.8267公克、驗餘淨重7.8237公克)、吸食器1組,經送交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吸食器1組,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