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DM-113-單禁沒-545-2024100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群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3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叄叄陸公克,含 包裝袋壹只)及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量微無法秤重)之 針筒貳支、分裝勺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群偉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336公克)、針筒2支、分裝勺1支,經送鑑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均係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屬於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336公克),經 送檢驗結果,確含有海洛因成分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參,屬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並為違禁物,而其外包裝袋與殘留之第一級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另扣得之針筒2支、分裝勺1支,分別經鑑驗分析,均檢出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亦有上開毒品成分鑑定書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7日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同毒品整體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將上述扣案物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