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12

案號

PCDM-113-單禁沒-561-2024111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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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大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 字第865號、第86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 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總驗餘淨重1.3248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空心鑰匙圈吊飾壹個、分 裝勺壹支、吸食器壹組、玻璃球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韓大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65號、第8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空心鑰匙圈吊飾(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65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淨重1.3250公克、驗餘淨重1.3248公克)、分裝勺1支、吸食器1組、玻璃球1個(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66號)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65號、第8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無訛。又該案查扣之含有殘渣之空心鑰匙圈吊飾1個(殘渣量微無法秤重)、白色透明結晶2包(總淨重1.3250公克、總驗餘淨重1.3248公克)、分裝勺1支、吸食器1組、玻璃球1個,經送交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3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2個、空心鑰匙圈吊飾1個、分裝勺1支、吸食器1組、玻璃球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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