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06
案號
PCDM-113-單禁沒-631-202412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其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4927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5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總驗餘淨重2.15公克)、 殘渣袋壹包(驗餘淨重0.0198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其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9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期滿。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安非他命殘渣袋1包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9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6月12日期滿,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無訛。又該案查扣之白色透明晶體2包(總淨重2.17公克、總驗餘淨重2.15公克)、白色細結晶1包(淨重0.02公克、驗餘淨重0.0198公克),經送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149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6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2個、殘渣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