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CDM-113-單禁沒-682-2024111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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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議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 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議忠前因涉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分別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檢驗結果,確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有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足認如附表編號2、3、5所示之物為第一、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無訛,而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物,因所含第一、二級毒品成分,客觀上難以全數刮除,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整體視為扣案之第一、二級毒品,認係違禁物。 ㈡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戒治處 所強制戒治後,經評定戒治處遇成效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月22日釋放並接續另案執行,而經核被告經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所涉施用毒品犯行,均係在上開強制戒治完畢前所為,為強制戒治效力所及,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該署檢察官通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本件確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情形。 ㈢綜上所述,並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 毒品成分 鑑定書 1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不完整針筒1支(毒品成份因量微無法磅秤) 第二級毒品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112年度毒偵字第1009號卷第36頁)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驗餘淨重計0.86公克) 第一級毒品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1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2900號鑑定書1份(見111年度毒偵字第6236號卷第55頁)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驗餘淨重計12.520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結晶塊1袋(驗餘淨重17.4606公克)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4302公克) 第一、二級毒品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1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750號卷第165頁) 4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各1個(毒品成份因量微無法磅秤) 第一、二級毒品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9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見111年度毒偵字第4676號卷第58頁)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3820、0.3335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81、0.73公克) 第一、二級毒品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2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4900號鑑定書各1份(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814號卷第59頁、第6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