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5

案號

PCDM-113-單禁沒-688-202411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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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豫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459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4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大麻壹袋(驗餘淨重零點柒壹陸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豫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5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查扣之綠色乾燥植株1袋(驗前淨重0.719公克,驗餘淨重0.7169公克),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為警於民國112 年5月3日9時10分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2樓住處查獲,並扣得大麻1袋(綠色乾燥植株,驗前淨重0.719公克,驗餘淨重0.7169公克),嗣被告上開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5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卷宗及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前開扣案之綠色乾燥植株1袋,經鑑驗結果檢出大麻成分,為第二級毒品,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證,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上開扣案之大麻1袋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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