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29
案號
PCDM-113-單禁沒-712-202410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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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朝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2 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91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朝朋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 經本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2128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並於民國112年3月14日確定(下稱前案)。而被告於110年8月30日11時為警查獲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向不詳之人購買而持有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6包之犯行(下稱本案),因與前案為同一持有之行為,核屬同一案件,本案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追訴,故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2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6包,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前案,業經本院以111年度 審易字第2128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確定;而被告持有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6包之本案,因與前案係同一時間同時持有兩種毒品,屬同一持有行為,核為同一案件,已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故本案經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2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案判決書及本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又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存卷可參,堪認屬違禁物無誤,至含上開毒品之外包裝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沒收銷燬之。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鑑定結果 證據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⒈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淨重17.0649公克,驗餘淨重16.9991公克,純度74.4%,純質淨重12.6963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一)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574卷第61頁 2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 ⒈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合計淨重25.6719公克,驗餘淨重25.6042公克,純度70.0%,純質淨重17.9703公克。 同上 同上 3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⒈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淨重2.7317公克,驗餘淨重2.6608公克,純度79.2%,純質淨重2.1635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二)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574卷第62頁 4 白色或透明晶體10包 ⒈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合計淨重9.0192公克,驗餘淨重8.9478公克,純度73.2%,純質淨重6.6021公克。 同上 同上 5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 ⒈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合計淨重1.3844公克,驗餘淨重1.3538公克,純度79.3%,純質淨重1.0978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574卷第6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