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CDM-113-單禁沒-723-202410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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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柏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 第818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93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669號、 毒偵緝字第1216號、第121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 度聲沒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柏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818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93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669號、毒偵緝字第1216號、第12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有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林柏志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7月8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8184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5份在卷足憑,足認上開扣案物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同條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12個,因包覆毒品,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建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檢驗結果 鑑定報告 偵查案號 1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007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4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DAA3019) 109年度毒偵字第8184號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4.8691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聲請意旨誤植為C0000000,應予更正)毒品成分鑑定書 110年度毒偵字第6934號 3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810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1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DAA9622) 111年度毒偵字第3669號 4 白色或透明晶體4包(驗餘淨重共5.4470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16號 白色粉末3包(驗餘淨重共0.4103公克)、鏟管1支(以乙醇溶液沖洗) 海洛因 5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餘淨重共0.9907公克)、玻璃球1個(以乙醇溶液沖洗) 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18號 鏟管1支(以乙醇溶液沖洗) 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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