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CDM-113-單禁沒-751-202411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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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永達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19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0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驗餘總淨重柒點玖壹玖伍 公克)及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捌個皆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永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9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本件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8包(驗餘總淨重7.9195公克)經鑑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12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 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 聲字第76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5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6月29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672號、第63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前案),而本次被告於108年11月12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應為前案觀察、勒戒與不起訴之效力所及,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9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又本件為警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8包(驗前總淨重7.9219公克,取樣0.0024公克,驗餘總淨重7.9195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12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為憑(見108年度毒偵字第6635號卷第50頁),足認上開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而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8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而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