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CDM-113-單禁沒-765-2025020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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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彥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 62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3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菸草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陸點零伍參壹公 克,含外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彥豪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62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民國113年7月25日期滿。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驗餘淨重共6.0531公克)(聲請書誤載驗餘淨重共2.0531公克,應予更正)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大麻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賴彥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 12年度偵字第36279號為緩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6762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緩起訴期滿日113年7月25日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 ㈡被告於112年9月23日1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 ,經其同意搜索而為警查獲,並扣押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淨重共6.1076公克,驗餘淨重共6.0531公克),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檢出大麻成分,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1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附卷可稽(毒偵卷第18至20、56至59頁),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違禁物無訛。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送驗用罄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展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