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5

案號

PCDM-113-單禁沒-771-202411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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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銘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6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0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銘成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 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均含有毒品成分(玻璃球及吸管部分,毒品均附著難以單獨析離),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等案件,為警:㈠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16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巷0弄00號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甲基安非他命1袋,㈡於112年8月1日18時24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公館街與中正路口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玻璃球1個、吸管1支;嗣被告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113年6月20日戒治完畢釋放,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案件卷宗及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扣案物,經鑑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如附表編號2所示扣案物,經鑑驗結果亦均內含安非他命類之毒品殘渣,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證,均屬第二級毒品,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上開扣案物均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偵查案號 1 甲基安非他命1袋 (呈白色透明結晶塊狀,驗前淨重0.191公克,驗餘淨重0.1908公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796號 (原案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32號) 2 內含安非他命類毒品殘渣之玻璃球1個及吸管1支 玻璃球及吸管所含殘渣均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類之陽性反應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份 112年度毒偵字第53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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