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CDM-113-單禁沒-800-202410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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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502至50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4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育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02、503、504、5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可證,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02、503、504、5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存卷可參,堪認屬違禁物無誤,至含上開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沒收銷燬之。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鑑定結果 證據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⒈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淨重0.2160公克,驗餘淨重0.2110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446卷第40頁 2 玻璃球吸食器2組 ⒈以乙醇溶液沖洗玻璃球吸食器,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合計毛重10.6129公克。 同上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