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DM-113-單禁沒-810-20241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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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銘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355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8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量微無法秤重)之殘渣袋壹 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銘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5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量微無法秤重)之殘渣袋壹個,係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5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殘渣袋1個經以乙醇溶液沖洗鑑驗分析, 檢出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5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整體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將上述扣案物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