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16
案號
PCDM-113-單禁沒-827-2024101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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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承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 字第823、82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被告呂承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823、8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院的判斷 ㈠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834號卷第11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9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同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948號卷第81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同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948號卷第93頁)可證。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銷燬扣案物品,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㈢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0.1233公克 2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梅片1顆 驗餘淨重1.5157公克 3 吸食器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