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2

案號

PCDM-113-單禁沒-828-2024112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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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弘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 第779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9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貳柒公克 )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弘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7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有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330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查被告劉弘威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8月19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7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本案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330公克、驗餘淨重0.327公克),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3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足憑,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包覆毒品,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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