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CDM-113-單禁沒-833-202412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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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芸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 第217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5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參點玖柒壹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 172號被告許芸菲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3.9713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許芸菲經警移送指稱於民國107年3月7日23 時許查獲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呈白色晶體狀,驗前淨重3.9733公克,驗餘淨重3.9713公克)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1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前開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第二級毒品,亦有該院107年4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考,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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