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CDM-113-單禁沒-836-2024101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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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571、57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 第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志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71、572、5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之結果,均含海洛因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 52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7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被告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71、572、5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528號裁定各1份在卷可考。扣案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均含海洛因成分,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附卷可稽(詳如附表所示),堪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訛。另包裝上開海洛因所用之外包裝袋,因鑑定單位一般係以傾倒之方式,將包裝袋內之毒品倒出而與包裝袋分離秤重,必要時輔以刮杓刮取袋內毒品,然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完全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定用罄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再諭知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 毒品成分 鑑定書 不起訴處分書案號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885公克) 第一級毒品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月13日草療鑑字第1090100120號鑑驗書1份(見109年度毒偵字第861號卷第123頁)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72號 2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2袋(毒品成分量微,無法秤稱) 第一級毒品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9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見110年度毒偵字第6511號卷第61頁)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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