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CDM-113-單禁沒-840-202410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文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23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9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文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33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可證,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3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分別檢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存卷可參,堪認屬違禁物無誤,至含上開毒品之外包裝因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均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鑑定結果 證據 備註 1 粉末1包 ⒈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⒉淨重1.69公克,驗餘淨重1.67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5月9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8890號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331號卷第41頁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⒈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淨重6.9226公克,驗餘淨重6.9213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5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331號卷第4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