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23
案號
PCDM-113-單禁沒-849-202410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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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元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68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8 號被告張元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依前開說明,自應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該案中被告為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分送臺北榮民總醫院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鑑定結果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有如附表所載之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無疑,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亦應整體分別視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單獨聲請本院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出處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8348公克,,取樣0.0024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8324公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7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聲請書誤載為「C0000000號」,應予更正)毒品成分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312號偵查卷第60頁 2 粉塊狀檢品1包(淨重1.76公克,驗餘淨重1.74公克) 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0月7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0680號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708號偵查卷第29頁 3 粉末檢品1包(淨重3.46公克,驗餘淨重3.43公克) 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0700號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87號偵查卷第4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