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16

案號

PCDM-113-單禁沒-853-2024101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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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雷鎮宇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4 957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0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外包裝袋貳個,驗餘總淨 重零點壹參柒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雷鎮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總淨重0.1375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聲請書誤載為搜索扣押筆錄)、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6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1份在卷可憑,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雷鎮宇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因罪嫌不足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95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6日因涉上開案件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前總淨重0.1410公克,驗餘總淨重0.1375克),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6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1份附卷可憑(見111年度偵字第49570號卷第11-13頁、第15頁),確屬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是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毒品裁定沒收銷燬,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2包之外包裝袋共2只,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鑑定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會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又上開扣案毒品因送鑑定而耗損之部分,既已因鑑定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承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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