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CDM-113-單禁沒-868-2024101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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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 第522號、第52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1 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伍貳柒公 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柏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22號、第5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565公克、驗餘淨重0.2527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22號、第5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被告上開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白色或透明結晶1包,經鑑驗結果,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2565公克、驗餘淨重0.2527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4728號卷第44頁),堪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亦屬違禁物無訛,揆諸上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另盛裝、包覆上開送驗毒品之包裝袋,因包覆、盛裝毒品留有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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