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23

案號

PCDM-113-單禁沒-881-202410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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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欣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12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4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欣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如附表扣案物欄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驗,分別結果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鑑驗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各1份在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依前開說明,自應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諭知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葉欣怡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 聲字第152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3月7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被告施用毒品之時間係在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受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依法不得再行追訴,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1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鑑驗文件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無疑,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鏟管1支,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亦應整體分別視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單獨聲請本院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驗文件 出處 1 白色粉末1包 淨重0.4275公克,取樣0.0030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4245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4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129號卷第45頁 2 白色或透明晶體7包 淨重6.5231公克,取樣0.0360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6.487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 淨重1.8470公克,取樣0.0357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1.811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 淨重2.5894公克,取樣0.0359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2.553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4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129號卷第45頁反面 5 鏟管1支 毛重0.2533公克,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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