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21

案號

PCDM-113-單禁沒-884-202410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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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絢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23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3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被告姚絢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院的判斷    ㈠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可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35號卷第10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銷燬扣案物品,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㈢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吸食器1組 均檢出無法析離之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殘渣袋2個 3 分裝勺2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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