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CDM-113-單禁沒-887-202410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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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大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74號、第75號、第26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 度聲沒字第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大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4號、第75號、第2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有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趙大明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 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8月10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518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2份在卷足憑,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1個,因包覆毒品,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建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偵查案號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3120公克)(聲請意旨誤植為0.5873公克,應予更正)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 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4、75號 2 殘渣袋1個 以乙醇溶液沖洗,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2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 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