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5
案號
PCDM-113-單禁沒-898-202411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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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字第53 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2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文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如附表扣案物欄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驗,分別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成分,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鑑定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聲請書漏載第1款)所規定之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於⒈民國110年3月23日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查扣 如附表編號1之扣案物,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02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75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評定戒治處遇成效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並於113年5月6日釋放出所,又被告於⒉112年8月28日6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查扣如附表編號2扣案物之行為,係在上揭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前所為,應為前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效力所及,上開⒈及⒉犯行,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證無訛。 (二)本件查扣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扣案物,分別經檢出甲基 安非他命、海洛因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2備註欄所示資料在卷可佐,堪認附表編號1、2扣案物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至包裝上開第一、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分別殘留第一、二級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69公克)暨其外包裝袋1個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字第2976號卷第11至12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5月6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偵字第2976號卷第49頁) 鑑定結果: 白色透明結晶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3.18公克)暨其外包裝袋1個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字第5203號卷第14至16頁) 2.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9130號鑑定書(毒偵字第5203號卷第58頁) 鑑定結果: 送驗粉末檢品1包,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