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CDM-113-單禁沒-908-202412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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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榮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299號、第300號、第301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97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皆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 99號、第300號、第301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978號被告楊榮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簽結在案,有簽呈1份在卷可佐。該案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3876號解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 度毒聲字第69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7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7月26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1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前案),而本次被告於:㈠111年6月21日19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㈡111年9月12日14時30分許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㈢111年11月4日21時3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及96小時內某時許分別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㈣113年4月4日0時28分許施用海洛因、113年4月4日21時2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應為前案觀察、勒戒及不起訴處分之效力所及,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9月2日予以簽結等情,有上開簽呈、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佐。又上述案件為警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其數量、成分等均詳如附表所示),有附表所列鑑定書各1份在卷為憑(見111年度毒偵字第3959號卷第97頁,臺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818號卷第205頁、第209頁,113年度毒偵字第2978號卷第16頁),其中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白色透明結晶4袋、白色粉末1袋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而包裹上開第一、二級毒品之包裝袋6個及附表編號3所示之分裝勺,因包覆或盛裝毒品,其內所留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殘渣與該等包裝袋、分裝勺已無法分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而連同該等包裝、分裝勺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前揭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檢驗結果 鑑定報告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0.0993公克,驗餘淨重0.0976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3959號卷第97頁) 2 白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0.1330公克、驗餘淨重0.1302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9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818號卷第209頁) 白色透明結晶4袋(驗前總淨重0.5970公克、驗餘總淨重0.596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9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818號卷第205頁) 3 分裝杓1支 以乙醇溶液沖洗分裝杓,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5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3年度毒偵字第2978號卷第16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