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DM-113-單禁沒-914-202411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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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平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 命之玻璃球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平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2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於民國113年9月9日期滿。惟扣案玻璃球吸食器1個,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21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3月10日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並於113年9月9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玻璃球1支,經乙醇沖洗,檢出其內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毒偵字第5217號卷第44頁),因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