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01
案號
PCDM-113-單禁沒-916-2024100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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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群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89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06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群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066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 2年度毒偵字第4066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又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4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佐,核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及說明,連同無法析離之吸食器,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首揭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供取樣化驗之第二級毒品業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