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29

案號

PCDM-113-單禁沒-920-202410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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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廷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2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廷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可證,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第一級毒品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存卷可參,堪認屬違禁物無誤,至含上開毒品之外包裝因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鑑定結果 證據 備註 1 白色粉末1包 ⒈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⒉淨重0.1031公克,驗餘淨重0.1006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12號卷第9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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