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20
案號
PCDM-113-單禁沒-922-202502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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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明子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伍叄捌公克 ,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明子鈞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5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已於民國113年9月5日期滿,惟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538公克),經送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3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538公克 ),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3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並為違禁物,而其外包裝袋與內含之第二級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將上述扣案物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