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CDM-113-單禁沒-923-202412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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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正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989號、第147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1 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皆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正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89號、第1083號、第14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 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 聲字第83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7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另案接續執行),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7月30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89號、第1083號、第14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本院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佐。又上述案件為警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其數量、成分等均詳如附表所示),有附表所列鑑定書各1份為憑(見112年度毒偵字第989號卷第155頁,112年度毒偵字第1471號卷第123頁),足認上開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而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7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而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 檢驗結果 鑑定報告 不起訴處分書案號 1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前總淨重1.3098公克,驗餘總淨重1.3077公克)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989號卷第155頁) 112年度毒偵字第989號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2.0984公克,驗餘淨重1.5847公克)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0804公克,驗餘淨重0.0754公克)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471號卷第123頁) 112年度毒偵字第1471號 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驗前總淨重2.9384公克,驗餘總淨重2.9334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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