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06
案號
PCDM-113-單禁沒-926-202412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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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合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607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1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070 號被告梁合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有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4.3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惟緩起訴之案件,因日後仍有起訴之可能,檢察官宜於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後,始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1項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梁合江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070號為緩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3年4月26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362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13年4月26日起至114年10月25日日止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無誤,復有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足認被告雖前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上開緩起訴處分期間既尚未屆滿,未發生實質上之確定力,被告仍有遭撤銷緩起訴再予追訴處罰之可能,為免日後因證據滅失徒生爭議,上開毒品自不宜於前案緩起訴期滿前,單獨沒收銷燬,本案聲請尚有不當,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