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07
案號
PCDM-113-單禁沒-929-2024100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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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志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36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6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只,驗餘淨 重零點玖陸參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志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3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鑑定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3 9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7月29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360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考。扣案被告持有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9686公克,驗餘淨重0.9636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1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102號卷第93頁)附卷足憑,足認上開扣案物屬違禁物無訛。另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外包裝袋1只,因鑑定單位一般係以傾倒之方式,將包裝袋內之毒品倒出而與包裝袋分離秤重,必要時輔以刮杓刮取袋內毒品,然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完全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