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CDM-113-單禁沒-930-202410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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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素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共計貳拾參點捌 肆零參公克,含外包裝袋拾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素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6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共計毛重28.8公克、共計淨重24.0727公克,共計純質淨重18.4349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C0000000-Q號)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明定。 三、經查,被告於111年5月12日19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犯行,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6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被告為警查扣之白色或透明結晶體4包(驗餘淨重共計23.8403公克<包數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驗餘淨重依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2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計算>),經送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3618號卷第11-13、45-46、64-66頁)。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屬違禁物,亦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鑑定時之取樣已於鑑定時用磬,失其違禁物之性質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含有無法析離毒品之外包裝袋10只(依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2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外包裝塑膠袋共計10只),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