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M-113-單禁沒-939-202412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辰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並寄押於同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28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8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柒捌壹公克 ,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彥辰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8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781公克),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781公克 ),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參,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並為違禁物,而其外包裝袋與殘留之第二級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將上述扣案物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林翠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