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21
案號
PCDM-113-單禁沒-940-202410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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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汝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515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6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吸食器1組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被告廖汝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1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吸食器1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無從析離,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院的判斷 ㈠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扣案吸食器1組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可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152號卷第14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銷燬扣案物品,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㈢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