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01
案號
PCDM-113-單禁沒-942-2024110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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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世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95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9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世垚前因涉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98、599、600號等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經送檢驗,確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有如附表之鑑定書在卷可稽,應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宋世垚前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新北地檢署 111年度毒偵字第3742號),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36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被告經緝獲後執行觀察、勒戒結果,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7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且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98、599、600號等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各偵查案卷附之本院裁定書、法務部○○○○○○○○函及所附觀察勒戒執行資料、完整矯正簡表、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與通知等全部事證無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名稱、數量及鑑定書依據,均詳如附表所示),整體視之,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認屬違禁物,是聲請人就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必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 毒品成分 鑑定書 不起訴處分書案號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驗餘淨重8.9290公克) 第二級毒品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7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742號卷第93頁)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