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DM-113-單禁沒-945-202502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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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倢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48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毒品成 分因量微無法磅秤)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倢睿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扣案之吸食器1組(毒品成分因量微無法磅秤),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 313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113年7月30日釋放,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並經本院核閱偵查卷宗屬實。 ㈢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以乙醇沖洗後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毒偵卷第19至21頁反面、第39頁)。再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目前技術,尚無法與沾附之吸食器完全析離,因認前揭毒品已與沾附殘留毒品成分之吸食器結合一體,應併視為查獲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㈣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就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毒品成分因量微無法磅秤),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第1 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展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