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08

案號

PCDM-113-單禁沒-949-2024100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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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奇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 年度毒偵字 第3779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3 年度聲沒字第767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3 年毒偵字第3779號被告蔡奇峰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如附表所示毒品包裝袋、吸食器 與內含之該毒品均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附表: 編 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檢出內含毒品成分、數量 1 白色透明晶體塊 1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761公克(驗餘淨重0.7608公克) 2 吸食器 1組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量微無法秤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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