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01

案號

PCDM-113-單禁沒-950-2024100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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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硯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04 號被告鄭硯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殘渣袋2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且無從析離,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之成分,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參,均屬違禁物,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爰依首開法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至直接用以盛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鑑定用罄之部分,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品項及數量 備註 1 殘渣袋2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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